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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4.5.1
甲方:協銷夥伴
乙方:樂齡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樂齡網)
引言:協銷夥伴進行協銷必須按照樂齡網所發布的合作規約執行。協銷夥伴經申請加入審核通過後,表示協銷夥伴與樂齡網達成協議並接受所有的合作規約。請注意,我們隨時可能變更我們的規則,而您有責任隨時掌握此處張貼的最新規則並加以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 本規約係規範樂齡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協銷夥伴(以下簡稱「甲方」)間,關於乙方進行協銷以及甲方參與及使用等相關事宜。
2. 有關本規約未特別規定之事項,仍適用乙方樂齡網之使用條款。
3. 乙方提供"樂齡網"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所有權、運作權、使用權等歸乙方所有。
4. 本條款是以規定乙方提供有關協銷服務(以下簡稱"服務")、甲方使用資格以及流程事項為目的。
第二條 條款的通知及準則
1. 本條款的內容將會發佈在服務頁面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推廣者(以下均統稱為「甲方」);如以郵寄方式送達,則以郵寄憑證上郵戳日期為送達日期;如以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送達,則以乙方發出電子郵件、傳真等資料電文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2. 乙方有權更改本條款,已改條款將會以電子郵件或官網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如在3日內無異議,即視為同意,並發生效力。
3. 本條款的有效期為一年,一年以後甲乙雙方如無異議,本合同自動延期一年,並發生效力。
第三條 其他規定
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條 術語定義
1. 本平台:指乙方所提供的「 樂齡網」網站(網址為 https://www.ez66.com.tw)。
2. 協銷夥伴:是指將乙方提供的廣告素材刊登在自己網站上,以收取其成效分潤金為目的,向乙方登記而取得協銷資格的個人、法人或組織機構。協銷夥伴可以向乙方領取約定的分潤金。一旦申請成為協銷夥伴,即為甲方。
3. 消費者:是指通過甲方協銷管道上的各種廣告創作(包括文案素材、影片素材、圖片素材),在乙方平台網站上進行商務往來或者其他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的一般網際網路使用用戶。
4. 以完成銷售
(COST-PER-SALE) 的支付方式:
1. 通過甲方協銷管道,消費者到乙方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根據購買金額,乙方向甲方支付事先約定的費用的方式。
2. 前款所稱的「購買」是指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付費完畢,商品已送達、服務已開始,且已過該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主所制定的退貨或取消期間的情況。退貨或取消的購買不能視為購買。
5. 分潤金:是指甲方通過本平台為乙方行銷,向乙方領取的報酬。分潤金比例以本平台公佈為准。
第二章 申請加入
第五條 加入方式
1. 若要申請成為協銷夥伴,必須先填寫申請書經乙方審核。
2. 甲方必須同意本「樂齡網協銷夥伴合作規約」才能開始進行協銷。
3. 如乙方無法確認申請者指定的收取分潤金的銀行帳號屬於申請者,或乙方認定申請者與因違反本平台或其他由乙方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之規定,而被限制、暫停、撤回協銷夥伴資格的第三者有關(包含失去或暫停的推廣者狀態),乙方得拒申請者註冊帳戶之要求。
第六條 申請資格
一. 甲方申請擔任協銷夥伴時所提交的申請書及其管理範圍的網站有下列情形,乙方有權拒絕其申請:
1. 申請書有下列情形:
1. 不用真實姓名的;
2. 以他人名義申請的;
3. 填寫虛假內容的;
4. 未能達到其他所規定申請條件的。
2. 網站內容有下列情形:
1. 淫穢、色情的;
2. 描述暴力、恐怖的;
3. 性別歧視及民族、人種、殘疾人歧視的;
4. 犯罪及非法行為;
5. 侵犯經營者或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6. 誹謗、侮辱、損害經營者或他人名譽;
7.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8.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9. 違反經營者其他禁止的事項。
二. 如被拒絕申請,可以與乙方討論修改內容以後重新申請。
第三章 當事人義務
第七條 乙方義務
1. 除因受法律、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要求,或有下述第2款情形外,乙方對於因經營本平台而取得的甲方各項資訊,應予以保密。
2. 乙方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準確跟蹤甲方推廣頻道上發生的各類廣告效果,再將結算的成效結果告知甲方。
3. 甲方有特殊要求時,乙方可以按照另外的協議,為增加甲方收益而提供甲方資訊或諮詢服務。
第八條 甲方義務
1. 甲方實際年齡需要滿18歲以上。
2. 甲方應盡善良推廣者之注意,推廣乙方商品/服務,應保持符合乙方商品/服務之需求之推廣方式。
3. 甲方應當使用正當合法的方式向消費者行銷乙方的商品/服務。不能使用未經消費者同意而發送的電子郵件(例如垃圾郵件)行銷、也不能在其他網站留言板上重複刊登廣告創作(洗版)或使用不當內容的廣告創作,而致損害乙方的名聲、名譽。
4. 甲方使用服務時,不能進行下列行為,一經發現,乙方有權立即取消其協銷夥伴資格,且乙方有權否決所有已批准與未批准的訂單;以下事項也同時規範透過甲方使用本平台服務者:
1. 非法使用其他協銷夥伴、廣告主、乙方帳號。
2. 未經乙方同意,將因服務而得到的資訊(例如成效結果報表),向第三者公開或轉發。
3. 侵害乙方或第三者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
4. 將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內容、資訊、文章、圖形、圖片等向他人公開。
5. 冒用乙方或乙方旗下任何網站名義對外進行任何非授權的行為(例如:註冊帳號、徵才、貸款等)。
6. 以不實的資訊進行推廣 (包括但不限於電商優惠、折扣碼、抽獎或贈品)。
7. 削價販賣商品(包括但不限於網路上變更廠商售價,降價自售,破壞廠商定價)。
8. 自行編寫不實廣告或違反法規的廣告創作。若甲方未使用廣告主提供的圖案素材,或甲方自行提及商品療效者,對於因此所生後果,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9. 技術類違規(抱括但不限於黑帽 SEO、流量劫持)。
10. 與犯罪有關的行為。
11. 發送未經消費者同意的電子郵件(例如垃圾郵件)、在其他網站的留言板上重複刊登廣告創作(洗版),而造成乙方名譽受損。
12. 違反有關法律法令。
13. 其它非正當行為。
5. 甲方不得將服務使用權限以及其它協定上規定的職位,進行轉讓、租賃或其它處理。
第四章 關於服務的使用
第九條 關於甲方協銷夥伴帳號和密碼管理的義務
1. 甲、乙雙方均應負責管理甲方的帳號、密碼。若甲方對帳號及密碼管理不當,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概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2. 當甲方得知自己帳號被非法使用,應立即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且須確定乙方已經收到並回應處理作業,否則後果自負。
3. 本平台僅限於協銷夥伴本人註冊使用,且不得重複註冊多帳號及修改身分,註冊時應誠實告知所有資訊,不得冒用他人身分使用本平台,一經發現,乙方得隨時暫停或終止冒用人的所有帳戶。
第十條 資訊提供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各種相關資訊服務,定期向甲方發送電子郵件,介紹特別優惠活動、平台各項通知。
第十一條 服務提供中止
1. 乙方對以下情況可以中止提供服務:
1. 服務設備維護、檢修等不得已情況。
2.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線路服務中止的情況。
3. 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2. 由於其它原因乙方不能正常提供服務時。
第十二條 成效評估
甲方進行協銷因消費者點擊而發生業績,業績的的運算和統計,概以乙方系統網站 (https://www.ez66.com.tw) 提供的成效資料為准。
第十三條 費用支付方式及約定
1. 經乙方結算後,甲方得申請分潤金報酬,就分潤金之申請、計算、核發方式及日期等,悉依乙方網站平台公告之內容為主,乙方支付之方式以現金(新台幣)為準,就此給付之金額如依法產生相關稅賦及匯款費用,悉由甲方自行負擔,惟金額如依法需由乙方代扣繳者,乙方應先代扣繳之。
2. 甲方有提供正確付款資料及確保帳戶可正常使用之義務,如因甲方提供的付款資料錯誤或因可歸責於甲方所衍生之付款爭議,乙方概不負責,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 如結算期間有消費者申請換貨或退貨之情形,乙方得先保留其分潤金支付額度;如經消費者取消購物,分潤金不予核發;如已核發分潤金者,乙方將於甲方的下期分潤金總額中扣除,如仍有不足者,甲方應補足之。
第五章 契約終止及使用限制
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時分潤金支付方式
1. 本契約終止時,應支付甲方的分潤金金額若未超過銀行匯款手續費,則不予支付。
2. 由於第八條3項和4項的原因而終止契約的,乙方可以不支付分潤金。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及使用限制
1. 甲方要終止本契約時,得向乙方通過電子郵件等的方式表示終止契約。乙方收到通知後,即可取消甲方的協銷夥伴資格。
2. 甲方每次請款金額上限為10萬元新台幣,若請款超過此上限甲方需提前向乙方申請提高匯款上限額度,若未提出申請獲得批准,超出上限之金額將進行順延。
3. 甲方連續達365天未有推廣成效,可視為不再參與本服務,因此乙方有權取消其帳號、終止本契約並移除分潤金餘額。除依法律、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外,乙方亦得基於其合理之判斷,保留暫停或終止用戶帳戶之權利。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
1. 甲乙雙方妨害到對方的正常活動或違反本契約內容,造成對方損害時,應當負賠償責任。
2. 甲方通過與乙方合作,獲悉的乙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分潤金計算方式、甲方的特別推廣權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給任何第三人;如甲方違反上述約定,需對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 任何情況下,如因甲方使用本平台而與消費者或任何第三人發生爭議,甲方應負全責解決該爭議,並負擔因此所生之所有費用。
4. 甲方若因使用本平台而導致乙方發生損害或遭第三人提出爭議時,甲方應賠償乙方,並負責解決乙方或第三人的爭議,並應為乙方負擔律師費及其他為解決爭議所支出的費用。
5. 如甲方與消費者或任何第三人間有任何爭議,乙方有權提供該消費者、或任何第三人爭議相關之資訊,並/或任何協助,且不需經甲方同意。
第十七條 通知的效力
1. 雙方就本契約之意思表示或文書傳遞、通知,以雙方特別約定或甲方經確認可收信及函覆之有效電子郵件信箱為準,如甲方電子信箱有所變更時,應即通知乙方。如甲方未為前項之通知,乙方按甲方最後收信或曾有回覆之電子信箱發送之通知,視為已送達甲方。
2. 就前項電子郵件之傳遞,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經寄件者證明有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後,視為本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已送達,收件人有基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隨時查閱電子信箱之義務,不得以未讀取為由主張寄件人之意思表示未送達而不生效力。
第十八條 免責條款
1. 乙方由於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的因素無法提供服務時,可對所提供的服務概不負責。
2. 乙方對因甲方的原因發生的服務使用障礙概不負責。
3. 乙方對甲方在平台上所記載的資訊、資料事實的信用度、正確性等內容概不負責;甲方須對使用乙方平台存取任何內容自行承擔風險,且若任何人因甲方的使用而產生任何損害或損失,皆必須由甲方單獨承擔責任。
4. 乙方一律不保證甲方一定金額以上的分潤金收入。 此外,如因乙方提供商品資訊有誤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5. 乙方對甲方或消費者的非法行為、不正當行為以及其他行為概不負責。
6. 甲方不能對乙方提供的成效結果提出異議。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
1. 雙方應持平等、友好、爭取合理解決問題的態度;
2. 因服務使用發生糾紛時,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未果,則應當就該糾紛上發生的一切事項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其它
1. 本合約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約有效期為一年,如期滿前1個月內雙方未提出異議,合約將自動延期一年。
2. 未盡事宜,雙方應平等、友好協商,以合理解決問題的態度積極協商解決問題。
3. 本規約及各該服務之相關使用規範及約定,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若因本規約有涉訟之必要,使用者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違約處理
1. 如果本公司認為協銷夥伴違反本規約,本公司可以不經事前通知採取下列措施,協銷夥伴不得異議:
1. 終止協銷夥伴之商品推廣所有相關權限。
2. 終止給付分潤金。
3. 終止協銷夥伴帳號。
2. 除了前項規定之措施,本公司可能要求違反本規約之協銷夥伴返還所有的分潤金。
3. 本公司因採取前兩項措施導致協銷夥伴產生任何損害或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二十二條 修改
本公司保留於任何時候得修改本平台一部或全部約定之權利,如因修改產生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 終止
1. 協銷夥伴之會員資格被取消或撤回時,契約即告終止。
2. 本公司在任何時候得附理由或不具理由向全部或一部之協銷夥伴暫停或終止本平台全部或一部之條款,如協銷夥伴因前述暫停或終止而有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3. 協銷夥伴於契約終止時,應立即從合作媒體上移除張貼之連結。
第二十四條 免責
本平台的利用僅依本公司當時可合理知悉的技術水準為前提,本公司並不保證協銷夥伴使用本平台時不發生暫停、中斷、故障或資料不當存取等錯誤。夥伴因使用本平台時,因本條免責事項所產生的一切損害,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也不會提供任何補償。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之修訂
本公司得在自行判斷下,適時地變更或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本規約,本規約一經公告於本公司指定之網站即發生效力,不另個別通知,本規約修訂後繼續使用本平台之協銷夥伴,視為同意遵守最新之本規約。
版本:20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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